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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变更登记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


农业部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登记变更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变更,登记证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包括以下变更登记

(1)扩大使用范围

(2)使用方法变更

(3) 增加使用剂量

(4) 降低使用剂量

(5)原药(母药)质量规格或组成变更

(6)制剂质量规格或组成变更

(7)毒性级别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