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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调整后的出口化肥列入法检目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2 13:54:45 作者:

 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1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出口化肥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监管规定实施出口化学品检验及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化肥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的规定,化肥纳入法检目录后申报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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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出口化肥,需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的要求办理出口,对于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的出口件装化肥,应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海关对出口化肥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化肥,按照相关规定不准出口。


  企业在出口化肥时需要注意:企业在出口化肥时应了解出口国家或地区对化肥有哪些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企业的产品是否能满足出口国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三是对于出口国家或地区没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需满足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


以上消息来源于海关热线